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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国税

注销登记----国税


日期:2013-01-24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窗口(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
、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并凭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1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
、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