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地税
日期:2013-01-24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 破产、解散、撤消;
(2) 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于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及须提供的资料:
1、到税务登记分局办证大厅⑴号窗口(发表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持《注销表》先到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所)发票科(组)清缴发票,再到所属税务检查分局接受税务检查,后到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所)征收科(组)清缴税款。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登记部门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5、持《注销表》和须提供的资料,到税务登记分局办证大厅排号机处取号,按叫号顺序到相应的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