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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3-03-25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小微企业里蕴含着将来的大企业,是保持市场活力很重要的一点。

  但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小微企业带有明显的草根经济特征。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题一直不能有效解决,许多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压力,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很多小微企业纷纷倒闭,甚至出现“跑路潮”,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和社会,更重要的是能稳定内需,稳定信心和希望。
 
  一、2011年以来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新政
  2011年以来,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中央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与之前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在年初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4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个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该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其他优惠政策: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而根据财税〔2009〕99号规定,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二、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力度不强。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实际上的税负率为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竞争更加激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此外,小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收负担仍偏重。同时,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
  2、税收优惠过于片面。目前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而没有采取国际上流行的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优惠的范围会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而不能广泛的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和吸引外部投资,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普遍性不强。目前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型的小型微型企业,例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其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条政策旨在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是目前小微企业多是加工型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该政策能惠及的小微企业范围很小,对于缓解目前广大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尽相同的两件事]再例如财税〔2011〕117号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此规定扩大了适应范围,但是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此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有待进一步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制定更加合理公平的税收政策。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界定小微企业。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微企业的界定不应当绝对化。应当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分析,有区别的界定小微企业,从而更有利于从政策扶持层面上实施公平的扶助。二可以针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税〔2011〕1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经济欠发达或是落后地区将惠及到很多企业,但对于“北上广”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来说,带给小微企业的帮助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尝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三还应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准入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太高,许多中小企无法达到,享受不到低税费的优惠。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细化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时,还应当降低小微企业的“门槛”,减轻纳税负担,让更多中小企业得到实惠。
  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很多小微企业表示愿意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投资、盘活融资渠道、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但是投资所产生的成本与风险都归于企业自身,而发展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社会的,税收上也没有更大的优惠和鼓励。因而,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促使其将所获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将其再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者是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另一方面要引导外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对外部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注资所产生的税收效益,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降低税率征收,让利于小微企业和注资方;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投资和融资业务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实施普惠税收政策。《2011—2012年中国民营经济简要分析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目前很多小型微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多采用核定征收。国税发(2007)104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率进行调减。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很多小微企业感觉没“钱图”,在经济新形势下,应考虑继续降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此外,为了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可以采取改革开放初期给外资企业的“三减两免”优惠方式,对开业前两年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二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份。同时,更是城乡就业的基本阵地。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倾向于农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多数小微企业仍在税负承受能力与企业利益和后继发展中缓步前行。
  三是要把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鼓励小微企业主要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允许科技型企业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购进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并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对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并提高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四是实行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除了融资难、税负重,人才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对小微企业吸引大学生、科技人才就业的可按一定比例设置企业主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减免比例。当前,招工难也是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目前小微企业用人市场主要是面向农民工,因此可以对小微企业接收农民工就业也应按农民工占实有工人的比例在主体税种上设置可行的减免比例;另外要加大对小微企业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为此,建议制定小微企业安置大学生、农民工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总体设制可以比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半优惠执行或者根据小微企业的所得税额,以及其安置大学生、农民工的人数制定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