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
日期:2013-03-25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申请报告及县政府书面答复;
2、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免交);
3、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资各方的法人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开业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7、公司董事会名单及个人简历;
8、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进口设备清单;
10、生产经营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
11、涉及特种行业应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2、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出具环保部门意见书;
13、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应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则不需要);
四、投资人身份证;
五、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的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
七、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承诺书。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