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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日期:2013-03-25

 

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11
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
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意义:
对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采取自行纳税申报,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
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
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适用范围:
(一)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二)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适用范围第一项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
国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适用范围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
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申报内容:
《办法》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不包括:
(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
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
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
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期限: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每年 3 月 31 日前。

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
每月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
终了后,纳税人在 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法律责任: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
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变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