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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3-03-25

客户案例: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由A 公司、张先生、李先生共同出资组建。按规定,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A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是,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张先生、李先生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公司是法人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先生、李先生、A公司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税[2008]159号 –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 / 年 (2,000元/月);

6: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7: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9: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0: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