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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日期:2013-03-25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9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7)95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1)《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 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目释》关于“广告业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 财税字[1998]1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三、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费范围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以及其他娱乐场所;广播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价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和个人,均是文化事业费的征收范围

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4%

五、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征收方式:

1.发生时间: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征收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六、 广告代理业中的文化事业费

1.广告代理是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一是自己本身有能力制作,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二是自己无能力制作,要找专业公司进行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2.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举例说明。例如:某广告公司,拥有市内公共汽车站灯箱广告牌的发布权,本月买断某电视台18点至22点广告播映权,应付承包费30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灯箱制作费广告收入60万元;在本公司买断的段位上为客户和其他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收入40万元;代理广告收入50万元,支付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30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

计税如下:

广告发布收入:(60+40-30)*5%=3.5万元(营业税)
广告代理收入(50-30)*5%=1万元(营业税)
营业税合计:3.5+1=4.5万元
城建税: 4.5*7%=0.315万元
教育费附加:4.5*3%=0.135万元
河道费:4.5*1%=0.045万元
文化事业费:(60+40-30)+(50-30)]*4%=3.6万元

会计帐务处理如下:

  1. 付承包费30万元

    借:应付账款 30
    贷:银行存款 30

  2. 制作广告收入 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3. 本公司买断的段位取得收入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付账款 40

  4. 支付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 30万元

    借:应付账款 30
    贷:银行存款 30

  5. 取得代理广告收入 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6.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815
    贷:应交税金 ——营业税 4.5
    应交税金—— 城建税 0.315

    借:管理费用——税金 3.78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135
    其他应交款——河道费 0.045
    其他应交款——文化事业建设费3.6

  •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如果有允许扣除的广告业发票,需要在营业税申报表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填写相关信息(主要是税目,应税项目,减除凭证种类,减除凭证号码,减除凭证开具金额,开票日期等),另外还要在营业税申报表附表七(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填写该发票的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