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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申报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申报内容


日期:2013-03-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明确: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 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交易的申报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1.《关联关系表》(表一):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条例109条),国税发[2009]2号文第九条: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特许经营控制、购买或销售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其他实质控制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个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填表时同时要确认是否准备同期资料,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3.《购销表》(表三)(材料购入、商品销售业务)

提供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以及占进口采购总额10%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4.《劳务表》(表四)(劳务的接受和提供业务)

填报提供境外劳务收入(支出)占劳务收入(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5.《无形资产表》(表五)

填报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情况。

6.《固定资产表》(表六)

填报固定资产的受让(出让)情况。

7.融通资金表》(表七)

填报计算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的定期融资情况,及其其他融入资金情况。本表的利息支出金额与企业境外支付情况对比,确认预提所得税的的扣缴情况。

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填报信息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被投资国是否属于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股息分配情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等所得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主要反映企业年度内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各所得项目向境外支付金额、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扣缴所得税的金额,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