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及税收管理证明
日期:2013-03-25
名词解释:
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于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并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填开。纳税人发生到外县(市)经营活动的情况时,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领购。
办理和拒开《外经证》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开具《外经证》 :
a、货物分批运输的纳税人申请分割运销,并开具票的;
b、移送委托加工货物,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证书的;
c、无偿赠送的应税货物,经审核属实的;
d、移送委托代销货物,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销货物合同副本或协议书;
e、移送应税货物展览、展销、试验,提供组织单位的文件、合同等有关证明的;
f、外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项目签订合同的;
g、纳税人异地临时运销(无固定销售对象)应税货物。
(2)税务机关拒开《外经证》的规定:
a、超过核定的使用范围;
b、上期填开的有效期已到,未进行税款清算;
c、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
d、有“外经证”违章案件待查;
e、核定使用时期已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