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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国税

变更登记----国税


日期:2013-01-24


(一)变更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1
、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

2
、纳税人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
、纳税人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

4
、纳税人改变经营地址(不包括跨征收区域的经营地址变更);

5
、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6
、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纳税人发生以上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必须缴销旧证并换发新的登记证;发生其它变更如联系电话、办税员、注册资金、合并或撤消分支机构等税务登记表填列项目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

纳税人发生上述1-6项变更内容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根据变更申请表的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企业)进行调查,确认变更内容。

    
(三)发证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给纳税人。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凭工本费完税凭证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四)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的必须先缴销发票。

    2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3
、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