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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岳麓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第四期

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岳麓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第四期


日期:2013-01-25
 

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岳麓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第四期

 

    岳麓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一、税务登记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六、如实、按时申报
七、按时缴纳税款
八、网上报税注意事项
九、了解税收政策的几个途径
十、享受税收优惠应及时备案十一、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一、新办登记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二)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3.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
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
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7.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8.
税务登记表;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如单位名称、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股东、经营范围、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等,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二)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证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登记变更表》;
 4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其他要求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部分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  

1、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二、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部分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要求  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部分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含义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求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后,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装置,并完成注册登记。纳税人如果在专业市场内,可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在使用税控收款机之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   

第五部分  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纳税人均应依法进行。 

二、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购票申请,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取得及使用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纳税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四、发票的保管及缴销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部分  

按时、如实申报一、按时、如实、申报的的含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税,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注意事项
1
、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零申报),同时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2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3
、申报期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其他申报方式。
  
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先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成功签订三方协议。五、各税、费、金申报缴纳的具体要求  各税、费、金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下面对几个主要税、费、金进行简要讲解。其他各税、费、金申报缴纳的有关事项,参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一)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税发〔2008120号:
   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
、征税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3
、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纳税时间:
 
查账征收的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并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的企业: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表(B类);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二)增值税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
、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2)、(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
、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消费税
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2
、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征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营业税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
、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指有偿转让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力、技术。
 
销售不动产指销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业务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保险
四、邮电通信业 3% 邮政、电信
五、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
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5%-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七、服务业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
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5%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00911起,湖南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
厅、高尔夫球营业税的税率暂按10% 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按5%
5
、纳税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税率及征收率
  
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在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20112月以前1.5%
2
、纳税时间:和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
 1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税率表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税率表2(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超过100000的部分                 35             14750
4
、计税依据: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申报期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七)印花税
1
、纳税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税的凭证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其当事人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
、征税范围(5大类)
1)经济合同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类:包括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
、印花税税率: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4)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5)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4
、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八)房产税
  1
、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
、计税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
、房产税税率及计算 
1)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应缴房产税= 房产原值×80×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应缴房产税= 房产租金收入×12
纳税时间: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水利建设基金
1
、缴费义务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征费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地税机关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3
、计费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
4
、征收费率: 0.6‰
5
、缴费时间:
  
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项扶植政策,即鼓励企业多招用残疾人,当企业招用的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时这笔费用就不需再交了。每年交纳一次,当年交上年的费用。
1
、缴费义务人:
  
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2
、征费范围: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3
、计费依据:
  
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差额。
4
、计算公式:
 
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长沙地区30000.00元)
 5
、缴费时间:每年71日至1031日为代收保障金时间。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费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2
、征费范围: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从事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3
、计费依据:娱乐业、广告业广告代理业、应缴营业税的营业额
4
、征收费率:3%
5
、缴费时间: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随同营业税一并申报缴纳。
(十二)工会经费
1
、缴费义务人: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2
、计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3
、征收费率:(政策依据:长地税发[2005]82号)
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
  
市属直属单位、市属系统类、县(区)属其他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40% 的工会经费;
  
市属、县(区)属A类产业(国防军工、邮电通信)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5% 的工会经费;
  
市属、县(区)属B类产业(金融保险、电力、地质)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10% 的工会经费;
 
2)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100%代征工会经费。
缴费时间: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可申请按季或半年申报缴纳)。
六、延期申报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程序
 
企业如果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2012
年第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2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
 
一、凡属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按月、季、年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纳税()申报及缴纳期限统一确定为税()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为税()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按月(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明确。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纳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三、长沙市地税部门 2012 年按月征收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见附件)。
 
本通告自20123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2012
年长沙市地方各税(费)申报缴纳期限
月份 纳税申报期 税种 备注
1
 1-13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3
 1-18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201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8
 1-18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8
2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3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1-15
 按季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
1日到331 20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1-13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3
 1-18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201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8
 1-18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8
5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1
1日到531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6
 1-11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1日。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1-15
 按季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7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6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2012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6日。 
 1-16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6日。 
8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9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7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17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17
 按季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0
 1-17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7个工作日至17
 1-22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2012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7个工作日至22
 1-22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7个工作日至22
7
1日到1031 申报缴纳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
 1-12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征期最后1011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2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5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12
 1-10 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7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17
 按月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17
 按季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征期最后1516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7
1
1日到1231 纳税人有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部分  按时缴纳税款一、按时缴纳税款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如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代扣、代收税款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向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几个代扣代缴的常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八部分  网上报税注意事项
一、不宜采用网上报税的情形
 1.
对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征收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未予通过的,纳税人仍以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的方式进行;批准通过的,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2.
对查补税款、纳税评估补缴税款及欠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业务程序处理。
 3.
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网上申报的;
 4.
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愈期申报;
 5.
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申报提交后,发现错误须补充或修改申报数据;
 6.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纳税人有关基本资料、税种核定信息,确保网上报税服务器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
二、网上报税注意事项
1.
已经提交的申报记录不可以修改。
 
只有未提交的申报记录才能修改,如果纳税人发现财务报表错误,请与税管员联系,税管员可以在审核时作废该次报表,当次报表作废后纳税人可以重报。
2.
不能申报的税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添加税种。不能申报的财务报表,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报表类型。
 
添加税种或核定财务报表后,须第二天才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
三方协议中征收机关代码的填写 
 
每个税务机关的征收机关代码均不相同,纳税人签约时,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
节假日可以进行网上申报
5
、纳税人在申请划缴前,应在待扣税款账户上保持大于本次申请划缴税额的账户余额,否则将导致银行本次划缴不成功。
             
               
第九部分  了解税收政策的几个途径一、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更新,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具体途径如下:1.办税服务厅
  
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咨询请求,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办税服务厅存放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相关信息。
2
.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以及办税程序等内容。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  纳税人可以随时拨打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获取有关涉税信息。4.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税收专题培训辅导获取最新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等信息。  除上述途径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第十部分  享受税收优惠应及时备案
 
一、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二、纳税人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纳税人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税务部门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1、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对于事前备案的项目,纳税人应在取得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对于事后备案的项目,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9
大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
 1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且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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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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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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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注意: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特别是填报或审核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时,应对照相关目录看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降低税收风险。

第十一部分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票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六)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八)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各税、费、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等。
 
 
温馨提示
请及时关注以下网站公布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湖南省财政厅:    http://www.hnczt.gov.cn/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http://dsj.hunan.gov.cn/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hn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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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疑难问题请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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