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种相关业务涉税问题分析——(高新区地税局2012年纳税人学校第十期)
日期:2013-01-25
地方税种相关业务涉税问题分析
(高新区地税局2012年纳税人学校第十期)
◆“高新企业税收问题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处理
硬件收入与软件收入如何区别处理?
已购软件用户升级费用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免营业税问题
“高企”的认定及所得税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如何缴纳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文件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2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2009〕69号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注意事项
1.依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时间: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要求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注: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办法
3.风险: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提交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首先,不能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一律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实,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统计口径要小于鉴定报告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且两者的适用情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其次,老高新技术企业经未重新认证,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各项补贴应区分收入性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况且,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
◆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加计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0]111号
国税函[2009]212号等
技术转让概念
财税[2010]111号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包含两部分:
一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
二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仅指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项目金额。
“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不符合 “合法有效凭证”规定的;
(二)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三)未建立扣除项目台帐,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经理是否构成纳税人
问:某建筑企业员工以项目经理形式承包部分工程,施工人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由项目经理一人签字,然后分给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核算形式是否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企业损失申报扣除的风险提示?
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二)取消审批制,实行自行申报制
按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
3.双向申报
提示:多列损失的法律责任
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未按规定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年度计提未发放的年终奖是否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号: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月计提奖金,并在2012年1月发放。计提的奖金未在2011年度支付,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
1.按收入的5%计算扣除
2.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3.收取佣金的人资格: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4.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5.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7.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