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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及如何规避发票使用风险——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第十一期

发票知识及如何规避发票使用风险——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第十一期


日期:2013-01-25
 

发票知识及如何规避发票使用风险

 内容提要

一、发票及其重要性

二、开具普通发票的规定

三、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的处理

四、税务部门发票检查重点

五、有关发票的几个文件

 六、2011年全国发票打假的成果及2012年将采取的新举措

七、发票主要违章、违法行为及原因剖析

八、如何规避和防范发票风险的建议

九、发票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发票及其重要性

1.发票的重要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重要工具。

   发票主要由下列要素构成: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开票日期、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防伪措施等。

   2.发票与收据的区别 :

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在于,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收据的种类较多,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是可以税前列支的收据,该类收据应查看收据的监制章,如果是财政监制章,其收据的内容和收款的部门均是合法的,则该收据可以税前列支。

  3.发票的分类:

 发票分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和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又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

购买商品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应该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其他消费行为应取得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我市确定的地税发票共分为统一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统一手写发票和单位冠名发票四大类。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市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如货运发票、不动产发票为四联,税控发票为两联,出租车发票为单联,等等。

二、开具普通发票的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5、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本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6、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7、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8、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的处理
 1
、发票的保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要有专人负责;放在保险柜内保管;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丢失或被盗

  1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票丢失、被盗的,包括发票的任意一联次、一份(套)或本数,已填开或空白发票,应于当日持发票领购簿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发票被盗抢的还要取得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报告要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时间、地点、发票的名称、份数、发票代码及起止号码、是否填用、是否盖章及经手人、证人等情况

  2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3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后根据审批结果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核销或注销手续。该发票将被税务机关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税务部门发票检查重点

(一)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的检查

1、发票的领购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每次发生的发票收发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进行了登记。

2、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发票手续的问题,是否设置专门的发放登记册,对发放的发票是否按顺序进行登记,是否按顺序号进行发放。

3、发票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发票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过丢失、霉烂等事故,已用的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齐全,对日常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案件是否已及时处理,到期的已用发票存根或过期作废的发票,是否按规定造册报税务机关销毁。

(二)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即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也就是检查发票中所反映的经济交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

1、检查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开出发票存根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有伪造弄虚作假现象。

2、检查发票的合法性。检查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有“白条”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票据付款的现象。

3、检查发票的正确性。检查发票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和填制单位是否签章等。

此外,还检查已填制的内容是否有缺号、缺联、大头小尾、涂改伪造、变造、大小写金额书写错误等问题。伪造变造的发票一般有以下特征:

一是涂改迹象。破坏了纸张的结构,使纸层变薄,或损坏了原有印格或有新写迹象,墨迹模糊。

二是补写迹象。补写的笔迹、颜色、间距与原有的不同。

三是侵蚀迹象。有模仿迹象和残存原有记录的痕迹,经过侵蚀后的纸张发脆。签字的笔迹缓慢,有不合理的停顿,弯弯曲曲。

(三)取得发票合性的检查

取得的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款项时,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销凭证。检查发票的合法性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发票票面的合法性。主要检查其票面是否规范,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否加盖单位和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另外,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还要将其名称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所反映的单位和个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2、检查发票填写的真实性。主要检查发票填写的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涂改、不复写现象,检查大小写金额、品名、单位名称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漏填,后补或字迹不一样,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及保管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等问题,从中发现疑点。

3、对外来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对。在做好发票逻辑审核、合法性检查后,重点检查发票品名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查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4、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合法性审查,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的凭证。

五、与发票有关的几个文件

1、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1合理控制售票量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可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

2)开票管理更为严格。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3)凭证管理要求更为明确。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多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往往不太注意核对取得的发票是否完整、准确填写了付款方名称。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发票管理与信用等级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降级,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点一、增加了方便纳税人的措施

1)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

2)对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增加了临时使用发票的规定: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对有疑问的发票,可以通过12366电话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网上查询等多种便捷查询方式来确认发票真伪。

特点二、对发票防伪采取了预防措施

1)加大了防伪力度,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强化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重要性。

2)鼓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而是通过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杜绝虚开发票行为;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作了进一步规范。

特点三、要求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必须加盖有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18位阿拉伯数字;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2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

特点四、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新规定

1)明确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ƒ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进一步规范发票的使用。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

特点五、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3)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湘办〔2011622011-10-14发布

1)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发票入账的审核,杜绝真伪不辨、随意报销等现象。

 2)各单位要制定入账发票真伪审核制度,要根据不同金额标准分别明确经办人、审批人,财务会计人员对报销入账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职责。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发票知识,并辅导本单位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发票真伪鉴别知识。

 3)各单位在实施较大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采购或消费时,对方必须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票据的纳税人(向农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除外)。

 4)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对较大金额采购或消费,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入账时除发票外还需提供银行结算凭证。

 5)在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入账凭证,受票单位要重新向发票出具方索取真实有效发票,无法重新索取有效发票的,由受票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补交税款,以取得的代开发票入账,虚假发票作为附件备查。虚假发票数额较多、金额较大的,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发票来源或线索,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2011年全国发票打假的成果及2012年将采取的新举措

1、发票打假行动

2011年,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近71亿元,在对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中,共发现使用违规发票217万余份,涉及金额261亿余元,查补税收收入25亿余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0306日在全国税收工作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中指出: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检查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房地产与建筑安装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非法开具、取得等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2、推广使用网络发票

1)什么是网络发票

所谓网络发票,是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网站或使用具备网络通信功能机具开具的直接将交易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后台系统的一种机打发票。

网络发票区别于传统的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便于实时查验发票真伪等优点。推广网络发票有利于提高发票查询的及时性,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有利于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办税成本。

开据网络发票仅需要一台普通配置的办公用计算机和打印机。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收税门户网站,点击“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进入系统后在显示出的电子发票界面填入相关发票信息,将一张空白纸质发票放在打印机下,点击打印提示,一张网络发票诞生。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主要包括网上购票、在线开票和发票数据查询应用三大功能。网络发票以单联式为主体。

22012820日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36省市开展网络发票试点,3年内网络发票推至全国

目前全国共有36个省、市的税务机关开展了网络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税务机关将力争在3年内把网络发票推广到全国。目前进行网络发票试点的税务机关包括19个省、市的国税系统和17个省、市的地税系统,发票涉及国税机关管辖的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和机动车销售等行业,以及地税机关管辖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等行业,涵盖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发票种类。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经使用网络发票的企业达162万户。

3网络发票的优势

传统发票种类多达45种,而网络发票只分为电子专用发票和电子通用发票。专用发票主要指建筑安装发票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他行业的则属于通用发票。

网络发票降低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成本和时间。传统发票使用时一般要开具三联、四联的纸制发票,网络发票只要一联,节约了需要支付的发票工本费成本。传统发票用户每个月都要拿数本发票去税务局核销。实现网络实时联结,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发票领购、配号、开具、查询等事项。

四大优势

①纳税人可大幅减少用票成本。

②纳税人可省下税控机费用。以往企业至少需要购买一台税控机,每台2000—3000元,维护费用每年200多元。如果该系统推广应用后,可省去这一笔费用。

③纳税人可以实时检验发票真假。随时可以打电话检验发票真伪。

④纳税人参加发票抽奖更简单方便。该系统会自动将发票数据导入抽奖系统,无须消费者人工录入,只需提供一个电话号码。

4)税务部门关于开展网络发票的动态

据了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纳入金税工程三期,为全面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提供制度支持和技术平台。为了保障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管理需要,规范在线开具网络发票行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

   税务部门下一步:一是要毫不放松地抓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工作。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治本之策。进一步做好网络发票系统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发票相关制度;进一步推进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大额发票报销入账和抵扣税款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配合,协调建立信息协作渠道。

七、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及原因剖析

1)发票的主要违章行为有:

1.在社会上购买、取得、代开发票的行为;

2.转借、转让、出售发票或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

3.取得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与发票票面印章不符发票的行为;

4.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5.开具与经营业务不一致发票的行为;

6.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

7.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具方改变品名或实际金额的行为;

8.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

9.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

10.自行填开发票入账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的行为;

11.丢失或损毁发票而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12.在税务机关指定以外的印刷企业私自印制发票的行为;

1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是卖方市场暴利驱动、买方市场需求活跃;

二是发票管理机制和财务报销制度不够健全;

三是对发票违法犯罪的行政、刑事处罚偏轻。

  发票违法犯罪涉及面广、成因复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八、如何规避和防范发票风险的建议

  1、对取得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1)发票的填写内容如付款方名称,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2)发票票面填开是否规范合法。有无大头小尾、分联填开、转借代开、错填漏填、漏张、错联、复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3)查验票据印制的所属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看是否属过期或作废票据;

4)发票是否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印章所属单位的性质是否与开具发票的内容、发票的种类相匹配。

5)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是否完全一致。即票(开票方)、货(销货方)、款(收款方)三者必须一致,而且与实际业务要对应相符。

如何取得合法发票?

随着税收管理的日趋规范,“消灭白条”取得发票只是允许税前列支的第一步,此外还要看企业是否真实发生了该笔业务,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首先不能是假发票,其次不能是“票、货、款”不一致的发票。“票、货、款”不一致的发票肯定有风险,且这风险无法弥补。发票抬头都应该是单位名字,包括住宿费,而且单位名字不能写错。最后还要看列支的成本、费用的合理性。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定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票据“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用品”等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企业购销业务、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的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的原则,都应当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对发票审批入账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1)财务入账的票据是否属白条、收据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2)财务入账的发票是否按规定附明细清单。如购买礼品应附明细清单,会议费报销票据应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经费应分项注明住宿费、餐费、场地使用费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原始单据;

3)经手人、验收人、领报人的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有无相关领导人的审批,报销票据是否注明事由。

3、辨别普通发票真伪的三种方法

第一、物理方法(从发票票面直观看)

 A. 湖南省地税系统2011年新版发票

2011年版的新版发票采用新型防伪纸张,使用新型防伪油墨、有色感温变色防伪线,与旧版发票相比,防伪措施更加先进。

A)发票防伪纸张

新版发票大都采用防伪白水印印制,将发票透光看,可以看到白色税徽图形结合“湖南地税"四个汉字组成的水印图案。但是不同类别的发票,在用纸上有区别。

 1)多联式机打(含税控)发票。发票联采用“湖南地税”水印标识的水印压感纸(即无碳复写纸),配套联(如存根联、记账联等)采用隐形荧光防伪+防伪元素的无碳纸。

 2)定额发票、单联式机打发票(如出租车票和税控发票等)。采用“湖南地税”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防伪元素的新型复合防伪纸。但低于5元(不含5元)的小面额定额发票(含公共汽车票)仍然采用原打字纸印制。

3)手写发票。仍然采用原“SW”标识的单层防伪水印纸。

B)发票防伪油墨

新版发票在不同的部位采用了三种不同的防伪油墨,大大增强了发票的防伪性,但这些防伪油墨需要使用专用仪器(紫外长短波鉴别仪或者红外激发鉴别笔)才能识别。

1)“税务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长波紫外线(365纳米)照射下,发出鲜艳的黄色荧光;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发出鲜艳的黄色光点。

2)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印在发票中间位置,其特点是:采用三个波段变频方式,当在长波紫外线(365纳米)照射下,发出鲜艳的红光,在短波紫外线(254纳米)照射下,发出鲜艳的黄绿色;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发出鲜艳的绿色光点。

3)防涂改防伪油墨。在防止涂改的部分,采用无色荧光防涂改油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现荧光蓝色;当采用涂改液等实施涂改行为时,显示出变棕黄色效果。

C)有色感温变色防伪线

新版定额发票和单联式机打发票背面加工了有色感温变色防伪线,其特点是:

1防伪线常温时为桃红色,线宽24mm,线间距分别为35mm(出租车票专用纸)及线间距为50mm(定额发票、单联电脑和单联税控发票专用纸)

2)防伪线出现在发票上是不定向、不定位的,防伪线应在每张发票上不少于一条。

3)该防伪线在35℃开始颜色变淡,至40℃以上颜色消失,4O℃以下又恢复原来的桃红色。可以通过用普通热源(如高于40℃热水杯)来验证防伪线。

D)隐形荧光防伪线

形荧光防伪线隐藏在有色温变色防伪线里面,置于紫光(如验钞机的紫光灯)照射下,会以较强的蓝荧光显现,离开紫光环境时,隐形荧光防伪线消失。

E)其他

1)对印有连环奖密码的发票,仍然可以采用发送短信的方式快速识别。

2)定额发票继续采用彩虹印刷技术,即发票票面采用渐变的四种彩色图案。在保持美观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防伪性。

3)防伪元素。部分新版发票的防伪纸中含有防伪元素,这种防伪元素相当于纸的基因(DNA),检验它的存在及其含量是否正确,可以确认纸的唯一性。元素防伪可对发票真伪进行最终鉴定。

防伪措施图示:

B.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识别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①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143001010836-00292963  243001120030-31825355

    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1年以11表示)。

  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

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② 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C. 票面分析法: 看票面信息、发票专用章字迹是否明显不清

 第二、查询方法

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发票监制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网站

①国税发票。

湖南省国税局网站:http://www.hntax.gov.cn/

湖南省国税局发票查询真伪:http://www.hntax.gov.cn/zwjb_idx.jsp

 在湖南省国税务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显示四个窗口(税控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代开发票、其它普通发票),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进行查询,印有密码的发票可通过发短信方式查询;

   省外国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法进行查询。

② 地税发票。

湖南省地税局网站:http://dsj.hunan.gov.cn/hnmh/

湖南省地税局发票查询真伪:

http://dsj.hunan.gov.cn/hnmh/bsfw/zxcx/fpzwcx/default.htm

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进行查询,印有连环奖密码的发票也可通过发短信方式查询;

    省外地税发票通过发票上的真伪查询提示进行查询或通过登录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获取当地发票真伪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二是拨打当地国、地税局电话咨询,湖南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由于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开票信息没有实现数据全部入网,部分企事业单位自开发票,如省邮政公司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省高速公路局车辆通行费发票、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及业务保单、部分移动、电信公务业务发票和收据等不能在网页查询系统中查出,可通过12366—2纳税服务热线人工查询(保险公司保费及业务保单查询提供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还要提供左上方保单号)。

第三、申请鉴定

  向开具发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或发票印制机关申请鉴定。

九、发票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发票依然是税务部门用于控制纳税的主要依据,所以发票管理只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对自查出的假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可免予或从轻处罚。对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假发票,除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外,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由此可见,加大对普通发票使用的宣传,强化管理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了解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