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基本政策须知(之一)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一、营改增应税范围
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三)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八)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放映)服务。
二、营改增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认定。
(三)相关政策: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这里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年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能合并计算,应单独计算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认定标准。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资格认定;新开业和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时,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外,还应当携带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五)征收率为3%。
特别注意事项: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申报缴税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日常流程:认证---抄、报税---凭证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没有认证抵扣,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或货运防伪税控系统),不需抄报税,申报流程较为简单,具体为:
制作申报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税款缴纳。
相关政策
1、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当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抄、报税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所属期的开票信息及时抄入税控介质(IC卡、税控盘等),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凭证打印
六、增值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注:《附列资料(三)》由按差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填报);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报税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为IC卡);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税控盘、报税盘。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4、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5、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适用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纳税人)。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主要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农产品、成品油零售、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作出的特殊资料报送要求)。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填报还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2、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3、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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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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