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培训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15-01-30
我单位与一高校签订职工培训合同,金额为 160 万元(培训期为 2014 年 年 9至 月至 2015 年 年 12 月) ,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性列入 2014 年度费用中?若能列支,年末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影响?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计算,如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费用,应按其所属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并按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提醒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年度扣除限额的,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