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5-01-30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需要提醒的是,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