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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期业务的税务筹划风险问题

“营改增”跨期业务的税务筹划风险问题


日期:2013-08-14
 

在“营改增”试点的大环境下,跨期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 “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着税率差和抵扣政策,因此相当部分纳

税人想通过进行跨期业务的纳税筹划来为自己取得利益,但实际上上这给实务操

作增加了不少税收风险。所谓跨期业务,是指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已经签

订合同但其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

提供的服务从试点实施之前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的业务。下面主要从提前纳税和

推迟纳税两个方面的相关案例来分析跨期业务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提前纳税的风险

在该情况下发生的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的政策变化:“营改增”实施前后,

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 3%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 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

业税 5%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 6%的税率。对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在“营改增”之前,拟运用这个时间差和税率差,实现节税。

案例 1,甲运输公司 2012 7 15 日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总价款 1000 万元,合同分期执行。约定 8 1 日开始提供运输服务并支付首款 100 万元,9 15 日支付第二期款项 300 万元, 10 10 日完成运输服务支付尾款 600 万元。假定甲公司所在地区自 10 1 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原本甲公司的正常缴税方式和程序是:(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

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首款 100 万元和二期款 300 万元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2)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尾款 600 万元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甲公司认为,该运输服务虽然属于跨期业务,但其合同在试点实施之前签

订,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开始提供,经与客户商议,客户同意在付款时间不变的

前提下,提前于 9 25 日接收尾款 600 万元的发票。公司财务开具发票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相关的政策规定: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试点办法规定

的纳税义务时间,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无此规定;2.《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非开具发票的当天。

风险提示:

该案例中的甲公司面临的纳税风险包括: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

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提前或滞后开票、提前或滞后入账的行为,都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将依法追缴试点纳税人在法定纳税义

务时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而纳税人因筹划不当导致提前缴纳的营业税,只能向

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从而加大企业资金调剂压力。

二、推迟纳税的风险

在该情况下发生的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政策变化:“营改增”后,由于小规

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以及差额征税期初待扣部

分不予抵减等原因,在试点实施之前,纳税人拟通过推迟纳税等手段,筹划节税。

案例 2,乙公司 2012 7 15 日签订一份 1 年期咨询合同,约定 8 1 日起提供咨询服务,9 23 支付首款 200 万元。乙公司所在地区自 10 1 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乙公司有意拖延结算时间,于 10 6 日向客户开票收取首款200 万元,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

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该笔 200 万元的收入已经合同约定,属于“营改增”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中乙企业将面临的纳税风险主要有:

1.乙二公司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将依照《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受到 1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3.乙公司除了面临补税风险外,由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客户抵扣了进

项税额,其申报缴纳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不能退税或抵顶下期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