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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企业少缴税款的涉税案例

利用关联企业少缴税款的涉税案例


日期:2013-01-22

案例:通过本案例反映企业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的特殊体制而转移利润
相关资料:企业A是一家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全部销售给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D厂。
1、企业上年实现销售收入10246万元,应纳增值税842万元,增值税税负为8.3%;当年实现销售收入9646万元,应纳增值税639万元,增值税税负为6.7%。以上数据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是横向比较,该企业税负低于当地同行业l0%的平均税负,二是纵向比较,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减少600万元,增值税同比减少203万元。
按常规数值分析减少600万元销售收入减少增值税的极限值是78万元, 由于A企业近年产销趋于平稳,产品是定向销往同一集团公司的D厂,销路不成问题,价格上无大的波动,增值税税负理应基本持平,在相邻年度不应出现教大的差异。
2、从同行业同期赢利水平看一般利润率在20%以上,而A企业经营利润却是负数,经集团公司调剂弥补后,利润几乎为零。
核查分析:
1、A企业生产的产品产量、销售量实地查看库房和销售物流状况,生产量与销售量基本一致,企业账面反映的销售量真实。
2、调查产品销售价格。经对同行业调查A企业当年的销售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通过“售价明显偏低”这一线索,从关联企业购销双方票流、物流、资金流分析,使横向税负偏低的几个疑点问题水落石出。
一是集团公司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剂转移税利。集团公司统一控管所属A等企业的物资购进、产品销售和固定资产使用,让A等企业的按低于成本价销售另E、F企业,使税利集中在E、F企业,并由集团公司调剂利润弥补A等企业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形成的亏损。经查实,集团公司以补贴的方式支付A企业的返还利润上年为702万元,当年为l756万元;
二是A企业产品销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由于低于成本价销售,增值税和利润转移其他所属企业,直接结果是A企业去年和当年少缴增值税510万元,
三是通过关联企业往来账查看发现集团公司内A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大修理费往来、在建工程的原材料等在“内部往来”掩盖下,修理费、原材料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事实。
对以上关联企业中出现的少缴税款,税务部门依据相应法规进行补税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