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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利息扣除规定上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利息扣除规定上的差异分析


日期:2013-01-23

    当前,较高的利息支出成为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问题。然而,企业不

仅应关注利息负担本身,而且应关注利息支出相关的涉税扣除规定。因为,利

息支出能否扣除、如何扣除,直接影响到企业相关税款金额大小。不同税种对

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计

算土地增值税时未必就能扣除,反之亦然。因此,准确掌握利息支出扣除的税

收规定尤为重要。本文简要介绍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时的

扣除规定,并进行差异分析比较。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1.应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

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

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

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企业为

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

扣除。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一般

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 号)规定》

的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3 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

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

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经

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分摊扣除。

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

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

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4.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按规定区分情形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分 3 种情形扣除: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 21,其实际支

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

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规定:

1.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调整作为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

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已经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

税时,仍应作为费用处理。这对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影响较大,因为,如果利息

支出作为开发成本处理,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2.据实扣除或者按比例计算扣除。

    国税函[2010]220 号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

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

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

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超期利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 号)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 号)第六条规》

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

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

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

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

定。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利息支出扣除方面的差异比较:

    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利息支出的扣除在以下几个方面应重点区分:

1.利息费用是否资本化处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明确在扣除利息费用时,

要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则要求一律作为财务

费用处理。

2.利息与其他借款费用的扣除规定是否一致。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

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时,利息支出与其他借款费用的扣除基本一致,而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利息支出适用单独的规定进行扣除。

3.分项目扣除还是分年度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支出分项目归集

扣除。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支出分年度归集扣除。

4.未发生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国税函[2010]220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10%

内计算扣除。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5.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何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不能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所以不允许据实扣除。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符合相关要

求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6.超期利息和罚息能否扣除。超期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能扣

除,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如下:

1.费用化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2.资本化利息支出

借:开发成本——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资本化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某项目”中剔

除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扣除,但会计处理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