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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之拆分业务

税收筹划之拆分业务


日期:2015-10-26
 

对企业而言,拆分业务以降低税负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失为可行之举。通过分析企业各个流程环节,可从业务分拆入手找节税的空间。

一、 混合销售业务分拆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 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 50%以上。

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 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

二、 代收款项业务分拆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而此时,如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 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6 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 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三、公司业务分拆

如某建筑安装公司 2011 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45 万元,30 万元,25 万元。企业有职工 100 人, 资产总额为 3000 万元, 该建筑安装公司 2011 年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筹划?从业务分拆入手,把建筑安装公司进行分立,设立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其中甲对乙和丙实行 100%控股,三者分别经营建筑、安装和装饰业务。其中甲、乙和丙三个子公司的年职工人数分别 50 人,30 人,20 人。资产总额都各自为 1000 万元。此时, 乙和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可以享受 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甲、乙和丙 2011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36.25 万元(145×25% 6 万元(30×20% 5 万元(25×20% ,总的税负为 47.25 万元(36.25+6+5 ,比筹划前节省 2.75 万元(50-47.25

应提醒注意的是,企业要安排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要超过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临界点。

四、 业务环节分拆

A 公司为一家木盒制造厂,经营模式为从供应商处购入原木,再将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销售。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为更好地控制木材质量、节约成本,A公司购入林地自产木材加工木盒。A 公司应如何整合业务,才能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为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林木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A 公司可对业务进行梳理,将林木种植业务和制造木盒业务分开,分别由两家公司经营。A 公司经营业务为制造木盒并对外销售,同时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BB 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为:B 公司种植林木,林木加工成原木销售给 A 公司,A 公司从 B 公司购入原木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

此种情形下,B 公司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向 A 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可凭 B 公司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经营林木成本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支出主要为肥料、农药、种苗、设备,B 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由于经营林木取得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其销售额的 13%,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降低。

五、 扣除费用分拆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 20000 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500 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为 64 万元(160-16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 500万元 3500-20000×15%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141 万元 64+500)×25% 。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 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 20000 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

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 8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 20000 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 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 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 80 万元, 扣除限额为 48 万元 80×60% 。超标 32 万元(80-4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为 1500 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700 万元(18000×15%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 32 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 80 万元, 扣除限额为 48 万元 80×60% 。超标 32 万元(80-4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 2000 万元,而扣除限额为 3000 万元(20000×15%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 32 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4 万元,应纳税额为 16 万元(64×25% 。两个企业比—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 1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