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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及对策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及对策


日期:2015-11-27
 

1997 年我国第一批电子商务网站建立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 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 ,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除了具有传统商业的特征外,还拥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电子商务的高效率、低成本特性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接入网络,即可完成消费过程,没有工作时间的限制,没有购物地点的制约。 电子商务在给企业带来高效率的同时, 对应的却是低成本。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成本。

2.电子商务的便捷特性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获得需求。电子商务就像是一张网,每个信息发布者成为网上的一个结点,其发布的信息有无数的浏览者,他也可以接受到无数的信息,而人们可以很方便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

3.电子商务的“三流”组成特性

对于销售实物的电子商务来说, 它是信息流、 资金流、 物流这三种流的合体。信息流在卖家、买家之间流动,方向是双向的;资金流从买家发出,卖家接受;最后物流从卖家发出,买家接受。

4.电子商务的“四无”特性

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成为电子商务独有的商务模式特征。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交易环境下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深,从而给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影响。

1.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性质难以准确认定。一方面,数字化商品在线提供使产品销售、劳务提供和特许权使用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很难清晰判断这种产品交易的性质并归属相应的税目; 另一方面, 即便对数字化商品的性质进行了规定,那么如何在交易过程中对数字化的信息传递进行辨认和稽核, 显然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未对数字化商品的交易性质作出过明确认定,事实上形成了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税收监管的“真空” 。加之现有的网络信息技术尚且无法实现在线交易内容的有效识别, 进一步加大了税务部门对交易过程追踪、认定和稽核的难度。

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缺乏法律支撑。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关法制建设暂时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在网络交易税务登记方面,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界定,不具可操作性。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也并未对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是否要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登记作出明确规定。 在税款征收和税收保障方面, 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其税收征管可能更多地需要新型网络中介的协助和参与。 “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和范畴均未将电子商务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扣缴情形涵盖在内。税务机关通过网络中介课税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在网络交易信息报告、交易过程追踪稽核等方面,现行税法及有关法律也未对诸如第三方的税收保障义务、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货币的适用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在征收、管理和稽查等多个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

3.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较慢。当前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国内立法的趋势, 并形成以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至今尚未形成独立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不利于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立法和规则制定中表达我国的观点和诉求。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解决,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补充、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在维持现行税制的原则下,应着手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规则以及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税收要素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和解释, 逐步充实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条款,为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支撑。

2.构建基于网络中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

实现有效税收征管的关键在于获取相关涉税信息。构建一个广泛、高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应基于网络中介,包括交易中介、支付中介、信用中介等,但不应局限于网络中介。 网络中介只是实现非标准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一种最有效抓手,但并非全部。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往往需要构建一套可扩展的、更为广泛的涉税信息综合共享机制。

3.加强标准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在目前对标准化电子商务尚不能尽快建立起规范化、 常态化的税收征管机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的不同模式,分门别类地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尝试或准备。一方面,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网络中介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的涉税信息报告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部门协作来解决该领域税收征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构建横向联网的数据共享中心

构建横向联网的数据共享中心,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达到以“信息流”辅助控税的目的。 政府部门构建一个横向联网的数据共享中心, 它是建立在税务、工商、海关、工信、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各自独立的信息系统上的数据仓库,能够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准确核算、快速入库,有利于促进各联网单位工作水平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5.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

基于 “资金流” 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式, 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作用,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起合作关系。

6.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的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 而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制度是建立在发票、凭证、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据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参照资料。电子稽查工作具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基于“资金流”的稽查工作, 通过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涉税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在第一步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建议从“信息流”的方向进行稽查,连接数据共享中心,根据所需的涉税信息查找共享资料,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稽查工作。

7.大力发展电子税务

电子税务,指税务机关应用现代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将税务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和再造。 通过电子税务实现对纳税人提供优质、 规范、 透明的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