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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内在特征

准确把握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内在特征


日期:2016-07-07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方的推行,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部到位,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带有鲜明的“花钱买机制”特征,将惠及几乎所有的纳税人。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增值税制运行中公认的复杂、棘手的领域,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一致的做法,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带着营改增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 必将攻坚克难, 取得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顺畅实施。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国家经济治理方式的转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税收制度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在税收改革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印记。

综观 3 18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既是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是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开启了构建现代型增值税的新纪元。1994 年建立增值税制时,改革并不彻底,留下了“两个尾巴”:一是增值税虽然扩大到所有货物,但机器设备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二是增值税基本上没有覆盖到服务业,造成货物和劳务领域税收政策不统一。随着增值税税制的不断完善,历史留下的“两个尾巴”已被割掉。此次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方案的推行,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所有外购项目进项税准予抵扣,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部到位。试点方案推出之日,就是营业税终结之时,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 为构建走向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奠定了基础, 也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开篇谋局。

既涉及试点行业,又涉及非试点行业,体现了全面普惠性减税的政策诉求。试点方案不仅仅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而且新的试点行业会带来税制转换所产生的减税红利,总体上会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这种大规模减税背景下的试点方案出台,带有鲜明的“花钱买机制”特征,将惠及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尤其对资本密集型企业、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等,也将会释放出更加强劲的减税信号,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

既保持了原有的优惠政策,又制定出可行的过渡措施,体现出试点方案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 现行的试点方案承袭了原有税制要素中优惠政策项目的规定,没有触及原有的企业税收利益,维持了既有的税负分布格局, 使每个试点企业的税负都不会因试点方案的推行有所变化,并可享受净减税负的“试点红利”,同时规定了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的几十项过渡性办法,有效实现了两种税制的转换和对接。 做足了 “减法” 将换取企业效益的 “加法” ,带动市场活力的“乘法”,彰显出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决策理念和务实、可靠的实施路径。

既总结了前期试点的经验,又预估了此次扩大试点的难度,体现出营改增试点由易到难的改革路径。自 2012 年以来相继实施的“3+7”改革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无论从最初营改增的方案设计,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为此次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同时,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 是增值税制运行中公认的复杂、 棘手的领域, 世界各国对不动产 (含建筑业) 、金融业等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差别很大,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一致的做法,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带着营改增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必将攻坚克难,取得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顺畅实施。

既体现宏观层面的减税诉求,又为微观主体释放“改革红利”,助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试点方案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将会降低企业边际成本,提高要素供给效率,增强企业有效供给能力, 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 减税需求与减税取向、减税策略与减税安排的一致性, 彰显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与营改增改革举措的协同特征。营改增本身也属于结构性调整政策,与当前注重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具有显著的关联度, 营业税与增值税最大的差别体现在经济结构优化配置层面, 增值税将会在促进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助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有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