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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

“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


日期:2016-09-12
 

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 100 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 8000 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 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 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每年产生约 1000 万元的经营亏损 (不含红利收入) ;下属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且全部盈利。

2012 11 1 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 6%。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2013 1 1 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 8000 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 8000×1.068480(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

1.“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 5%的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税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 5%的营业税负担。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2.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改增” 试点红利 (即节约的营业税 400 万元) 利益留在总部。 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 400 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 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 100 万元。

方案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

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

价格调整后, 总部净收入为 8000 万元, 比价格调整前增加 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 1000 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 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 8000 万元/年,对子公司损益无影响。子公司额外支付的 6%的增值税,可凭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3.对集团整体影响:

集团合并报表增加净利润 400 万元/年。

该实施方案通过适当的价格调整,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安排在常年处于经营亏损的集团总部,节省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了集团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