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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探析

建筑业“营改增”探析


日期:2015-10-26
 

“营改增”作为利国惠民的重大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优化税制,减轻税负,扩大内需,促进分工,推动创新以及改善出口。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贡献十分突出,是“营改增”实施的重点行业。因此,深入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税收贡献大户的建筑业目前主要采用营业税税制, 其实施 “营改增”的客观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税收负担过重。建筑业资本构成复杂,大量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需购买或代购。实施全额计征营业税额情况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业吸收大量其它行业转嫁的税收,从而形成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负。

2)税负不公问题严重。由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造成建筑业内部税负差距悬殊。 首先, 性质相似的劳务, 税负不同。 建筑业内, 安装、 装饰及修缮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征收增值税,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次,同为销售,税负不同。建筑业通常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伴随着货物销售。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为销售行为税负却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销售货物却不行。

3)税收征管难度较大。首先,建筑业营业额的精确界定较难。建筑业中设备和配件及材料尚无明确区分标准, 容易使纳税人与税管人员对营业额的判断产生分歧,造成纳税争议。其次,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要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易引发国地税就征管范围的争议,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二、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业在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1)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首先,企业的组织、经营管理模式需要改变。 “营改增”实施后,除总包和分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抵扣外,其他经营模式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承包方分离,名称不一致无法进行抵扣。其次,企业进项抵扣及发票管理需要加强管理。由于存在存量资产进项税额、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无法抵扣等问题,企业需结合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另外,企业投标报价需要调整。由于投标时较难准确预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金以及投标总价的预测, 因此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将复杂化。最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加强。 “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和发出材料以及与甲方和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环节均涉及增值税相关核算, 较之前仅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提高和加强。

2)企业财务管理方面。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以及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影响。第一,影响企业资产总额。增值税为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材料和设备的入账价值需扣除进项税额,较课征营业税时的账面价值小。因此, “营改增”后企业的资产总额会下降。第二,影响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建筑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 “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确认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总价,因此营业收入将比“营改增”之前降低。同时,由于施工项目面临市场环境复杂,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等情况,企业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 使得建筑业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 造成多缴增值税,导致企业利润总额有所下降。第三,影响企业现金流。目前,建筑企业通常实行税款预缴,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由于工程款收回常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 造成建筑企业需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时,计算并缴纳税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第四,影响企业财务分析。在账务处理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 “营改增”后,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需进行调整,企业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随之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

实施“营改增”为建筑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亦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地的确定。纳税地是选择项目属地或是机构属地的冲突,是建筑业实施 “营改增” 的主要矛盾。 由于建筑业自身特点, 异地或跨区施工项目较多,若采用机构属地纳税,税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工程进度、工程实体情况、资金流等方面情况, 税收监管较为困难。 同时, 建筑业税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劳务发生地难以接受,将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项目发包、中标均为本地企业的封闭利益链,严重阻碍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

2)税率的确定。确定合理税率是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主要难点。建筑业具有地域广、劳动密集、周期长的行业特点,增值税抵扣部分中存在人工成本不得进项抵扣;建筑材料中除钢材、商品混凝土外,较难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部分较多;施工企业已购置的大量机械设备,按现行规定无法抵扣;建筑业外建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可能在偏远地区,部分经营沙石、材料的企业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诸多问题,造成抵扣不足问题较为严重,加重建筑业税负,有违税制改革初衷。

3 征税范围的确定。 增值税征收覆盖范围越广, 企业进项税票越易取得,可抵扣的税额就越多,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随之降低。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密切相关,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 若房地产业、 金融业等其他行业不能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无法转嫁,给建筑企业造成额外负担,势必影响“营改增”顺利进行。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在充分考虑建筑业税负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围绕行业整体税负不变或略有下降的目标以及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1)合理确定纳税地。为缓冲“营改增”改革带来的冲击,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初期,纳税地沿用现行营业税规定,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纳税人应定期向其机构所在地税管部门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收入完税凭证。之后,逐步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将建筑业异地或跨区工程项目视为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

2)合理设定税率。为平衡建筑业税收负担,应在深入测算的基础上,适度降低其税率。在目前无法确定或不能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建议采用与营业税税额对比,增值税超过营业税税额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对于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按 3%税率实行简易征收方法。

3)合理制定补贴政策。在积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同时, 针对目前由于营改增覆盖范围限制而造成的建筑业抵扣不足的问题,建议政府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设立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性财政补贴资金,对“营改增”后,由于抵扣不足造成负税增加的企业进行专项财政补贴。

4)合理制定在建工程过渡期政策。为避免“营改增”后在建工程产生税企矛盾,建议制定过渡性政策,实行新旧合同区别对待的方法,旧合同仍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新合同按增值税进项调整。

5)合理调整投标报价方式。为避免增值税征收中出现赋税不公平,建议调整投标报价的方式,将报价分为未含税收入和税费两部分。其中,未含税收入由测算成本和预测利润组成,税费由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