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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保管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帐簿保管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3-22

 

帐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