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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本政策须知(之二)

“营改增”基本政策须知(之二)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四)相关政策: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属于混业经营情形,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但对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业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可以享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享受省政府优惠政策,即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差额部分可在一年内新增的增值税中抵免。

 

(五)试点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扣税凭证不合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除上述凭证外,其他凭证不得作为合法扣税凭证。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就是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抵扣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抵扣。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六)特别注意事项: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形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试点前发生的税款业务的处理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前第14项情形以外的试点之日前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

 

 

 

二.发票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适用发票过渡期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一)相关政策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购普通发票。若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3、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税控收款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通过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或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及手工普通发票。

   4、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已开了营业税发票,现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且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步骤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一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票种核定;

纳税人所需报送资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二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所需报送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购销合同复印件(偶尔发生大宗业务企业提供)、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同时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第三步:凭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参加服务单位的开票系统操作员培训。

    第四步: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第五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初始发行,税务机关将信息载入空白的税控盘和报税盘;

纳税人所需报送资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责任书》(仅首次发行时使用)。

    第六步: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我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各类发票的过渡期规定如下:

1、冠名发票、出租车发票过渡期为201381日至201312312、税控收款机发票过渡期为201381日至2013930日。

3、过渡期内,使用上述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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