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将专用发票作废但购货方已认证如何处理
日期:2015-01-30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 号)第四条规定: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 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窗式”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 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56 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规定, 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仍应做销项处理,购货方对此并无过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也应配合销售方及税务机关调查及协调。此类问题发生时建议双方及时与税务机关协调处理。